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院内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活动,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工作秩序,促进学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学校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考核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校内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五条设立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下设机构,任期一致。其成员由院领导、工会、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监察审计处、若干教师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池州市直工会和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主持调解,依法维护教职工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三)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做到调、防结合,减少教职工争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院内基层单位发生的教职工争议,应当从教职工争议发生之日起10天内,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争议调解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教职工争议调解的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三人以上时,应推举代表(2-3人)参加调解,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教职工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争议调解组织作书面答复。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作出受理调解决定后,对争议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
(二)简单的争议,由调解委员会指定(或申请人选择)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三)本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由调解委员会及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属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近亲属者;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教职工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争议调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