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奖励部分在学习成绩、思想品德上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学生”是指本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中专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评比“三好学生”的目的是肯定在前一学年学生所取得的成绩,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勉励学生在后一阶段中取得更优秀的成绩,并通过先进带动后进,使更多学生达到优秀。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
5.在班级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带头作用。热爱劳动,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比程序:
1.“三好学生”必须从班级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2.班级评议。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满足评选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由全体同学投票产生,初步确定获“三好学生”学生名单。
3.系部审查上报。班级评议结果上报系部,各系部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比以班级为单位,中专班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确定,大专班按学生总人数的6%确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按照中专标准执行,后两年按照专科生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由辅导员、班主任将班级确定的“三好学生”名单上报系部。
3.由系部对名单进行审核,确定“三好学生”名单,并张榜公布,将名单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奖励
1.对“三好学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由学院颁发“三好学生”证书及奖品。并将获奖记录计入学生档案。
2.评为三好学生的,在实习和就业时系部、学院将优先推荐。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